关于入职体检乙肝的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入职体检乙肝的法律法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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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乙肝患者入职体检规定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因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劳动法对乙肝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但是该规定并不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3、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所以,只要乙肝患者肝功能检查正常、HBV-DNA阴性且无肝炎症状的就可以报考,但是如果以上三项中只要有一项异常,都不能报考公务员,须经过治疗待病情恢复稳定后才可报考。
国家规定,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国家规定,就业体检中将不再包含乙肝检测项目。就业体检的目的是确保新入职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不会在集体生活中传播疾病,也不会因个人健康问题影响他人。这类体检包括入职体检、招工体检、福利体检和职工体检等,由用人单位组织并委托医院进行。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有助于减少乙肝歧视现象。
过去,乙肝患者在就业、教育等方面经常受到歧视。国家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旨在减少对乙肝患者的歧视,保护他们的平等权益。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取消乙肝检测项目是有科学依据的。